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31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複代理人 賴建旭律師被 告 朗頓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請就被告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所提出之答辯狀具體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