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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1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丙○○、訴外人城振銘間簽有協議書,而被告丙○○、城振銘應依協議書第七條約定給付違約金予原告,又城振銘已於民國97年4月14日死亡,被告二人為城振銘之繼承人,為此本於繼承、協議書契約之法律關係,而請求被告給付連帶賠償違約金等語。惟查,原告與被告丙○○、訴外人城振銘業於協議書第十條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作協議書附卷可稽;被告為城振銘之一般繼受人,自應受該合意管轄條款約定之拘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兩造合意之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