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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審重訴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408號原 告 沛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煒貿易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千煒貿易有限公司、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萬叁仟肆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