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117號聲 請 人 乙○○
甲○○共 同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聲請人因給付教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救助,惟此於非訟事件並無準用之規定,且非訟事件法亦無訴訟救助之明文,故非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自有不合。
二、查本件聲請給付教養費用事件,係屬非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