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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救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117號聲 請 人 乙○○

甲○○共 同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聲請人因給付教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救助,惟此於非訟事件並無準用之規定,且非訟事件法亦無訴訟救助之明文,故非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自有不合。

二、查本件聲請給付教養費用事件,係屬非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