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王廷安
王恩慧王得福共同法定代理人 沈婉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美惠、簡文清間請求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簡美惠、簡文清間請求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專用委任狀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