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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救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197號聲 請 人 林欣庭法定代理人 范菊桂上列聲請人因定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救助,惟此於非訟事件並無準用之規定,且非訟事件法亦無訴訟救助之明文,故非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自有不合。

二、查本件聲請定扶養費事件,係屬非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