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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救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207號聲 請 人 高靖安兼法定代理人 陳素蘭共 同訴訟 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常欽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