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乙○○
丙○○丁○○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汶蕙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南裕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吳南裕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專用委任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