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侯水深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231,363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
3 款後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38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後,即善盡其責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之相關事宜,茲被繼承人所遺有台北市○○○路 ○ 段 ○○○ 巷 ○○ 弄 ○○ 號 13 樓、台北市○○○路 ○ 段 ○○○ 巷 ○○ 弄 3、5、7、4 號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 11 月 24 日北院隆
97 執地字第 40569 號函通知實施第一次公開拍賣,而該遺產房地依據鑑價報告價值總計 12,215,000 元。另遺有桃園縣八德市○○段 136、269-1、26 9-2、270、270-1、276、
296、296-1、296-2共 9 筆土地現實施第二次公開拍賣,此外,聲請人代管遺產期間代墊費用為4, 693元,為儘速就該款項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 1183 條之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之所遺台北市○○○路○ 段○○○ 巷 ○○ 弄 ○○ 號 13 樓、台北市○○○路 ○ 段 ○○○ 巷○○ 弄 3、5、 7、4 號房屋及其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 298 地號土地,業經鑑定估價價值總計12,215,000元;另所遺有桃園縣八德市○○段 136、269- 1、269-2、270、270-1、276、296 、296-1、296-2 共 9 筆土地,第2 次公開拍賣最低價額為 10, 352,000 元,合計22,567,000 元,而聲請人經本院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此有本院 96 年度財管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98 年 11 月 4 日北院隆97 執地第 40569號函、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99年 1 月 21 日桃院永98司執助九字第956 號、估價報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 5, 693 元(含本件聲請裁定程序費用 1,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暨所附單據影本在卷足憑。又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 3 款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 1 % 之核定管理報酬即 225,670 元,以及墊付費用 5,693 元,合計共 231,363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