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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85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北院隆家定九十八年度聲繼字第十一號准予備查函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孟寬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死亡,相對人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聲明繼承,已逾前揭兩岸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三年期間,故本院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北院隆家定九十八年度聲繼字第十一號准予備查函應予撤銷等語。經調閱本院九十八年度聲繼字第十一號卷查證結果,聲請人所述並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抗告出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案由:撤銷聲明繼承
裁判日期:201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