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85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聲字第一八五號撤銷聲明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