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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262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應依上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又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同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在基隆市○○區○○路○○○巷○弄○○號5樓,有戶籍謄本附卷足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裁判日期:201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