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278號

聲請人 張澤平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50,000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

3 款後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7 年度財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後,即善盡其責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之相關事宜,茲被繼承人所遺有臺北縣板橋市○○○路○○○ 巷9之2號房屋及其坐落板橋市○○段○○○○○號土地,依臺灣板橋法院 98 年 12 月 2

8 日板院輔98司執辰字第61078 號通知因受理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實施第一次公開拍賣,並通知聲請人應向鈞院聲請裁定代管遺產管理費用再向該院陳報,為儘速就該款項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 1183 條之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之所遺臺北縣板橋市○○○路○○○ 巷9之2號房屋及其坐落板橋市○○段○○○○○號土地,拍賣最低價額為5,000,000 元,而聲請人經本院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此有本院97度財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報紙、臺灣板橋法院98 年12月28日板院輔98司執辰字第61078 號通知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4 點第3款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1%之核定管理報酬即50,000 元,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1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