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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366號聲 請 人 蔡錦得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參拾參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後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之百分之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後,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公示催告等事宜,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49號裁定、97年度促字第33758號支付命令、和解筆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命令、報紙、土地登記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遺產清冊、收據、遺產鑑價報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查被繼承人甲○○遺產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092,630元,有卷附不動產鑑定報告書足參,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遺產事務所支出之勞力,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10,927元(計算式:1,092,630×0.01=10,927)為合理,加計聲請人支出必要費用為1,406元,核定聲請人之管理費用為12,333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日期:201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