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42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大陸地區陝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
(三)上開判決大陸地區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216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