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525號聲 請 人 陳枝凌會計師即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後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之百分之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5年度家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後,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公示催告等遺產管理相關事宜,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甲○○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分配表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家抗字第81號卷查明,堪信為真。查被繼承人甲○○遺產現值為新台幣(下同)980,000元,有卷附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足參,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遺產事務所支出之勞力,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2即19,600元(計算式:980,000×0.02=19,600)為合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