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丙○○代 理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與相對人乙○○之大陸離婚判決,僅提出離婚判決書之影本,並未據提出大陸地區法院經大陸地區公證處予以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之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本院前於民國 99 年 8 月 5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 30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