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63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個月內,補正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海基會認證之大陸地區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裁判案由:離婚認可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