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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766號聲 請 人 王惠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陸萬肆仟捌佰貳拾參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後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之百分之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6年度家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後,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公示催告等遺產管理相關事宜,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甲○○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鑑定報告摘要、士林行政執行處函、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支出明細及收據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19號、96年度家抗字第11號卷查明,堪信為真。查被繼承人甲○○遺產現值為新台幣(下同)2,968,000元,有卷附財政部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鑑價報告足參,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遺產事務所支出之勞力,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二即59,360元(計算式:2,968,000×0.02=59,360)為合理,加計聲請人支出必要費用為5,463元,核定聲請人之管理費用為64,823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日期:20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