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白玫瑰上列當事人請求解任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費用新臺幣 1,000 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未提出被繼承人王美麗無親屬會議或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解任並另行選任遺囑執行人之親屬會議記錄等證據,經本院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10 日內補正,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本件聲明於法自有未合,揆諸前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