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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80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乙○○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乙○○親屬系統表、欲指定之親屬會議成員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16)。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日期:201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