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84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所提出大陸地區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2010)盤法民聯初字第138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予以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84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所提出大陸地區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2010)盤法民聯初字第138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予以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驗證),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