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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9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940號聲 請 人 張立中律師即杜晨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杜晨生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壹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杜晨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前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 95年度財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杜晨生之遺產管理人後,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杜晨生遺產之公示催告等遺產管理相關事宜,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通知、分配表、公告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35號卷查明,堪信為真。查被繼承人杜晨生遺產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7,110,000元,有卷附執行拍賣所得債權分配表、鑑價報告足參,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遺產事務所支出之勞力,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依上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471,100元(計算式:47,110,000×0.01=471,100)為合理,核定聲請人之管理費用為471,1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日期:201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