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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9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95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王壽幼蘭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玖拾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財管字第二十五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王壽幼蘭之遺產管理人,並以九十五年度財管字第一一○號及九十五年度家催字第五六一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及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刊報公告,期限分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對繼承人)、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對債權人等)屆滿,另被繼承人王壽幼蘭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死亡,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至九十七年二月四日屆滿。經查被繼承人王壽幼蘭遺產總現值為新臺幣(下同)二億三千零三十四萬三千二百十三元,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及財政部所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三點第四款規定,請求遺產現值百分一之計算為二百三十萬三千四百三十二元管理報酬及代墊費用三千九百九十一元,共二百三十萬七千四百二十三元。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但歸屬國庫之遺產無現金可支付者,得免聲請管理報酬。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及財政部所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三點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業已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九十五年度財管字第一一○號、九十五年度家催字第五六一號、九十八年度司財管字第二十五號民事裁定影本、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都會時報影本、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太平洋日報影本、管理費用計算表、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影本、支出憑證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屬實,是被繼承人王壽幼蘭現已無遺產可供管理,堪認聲請人事務業已執行完畢;㈡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王壽幼蘭遺產總值為二億三千零三十四萬三千二百十三元,然經本院職權函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就本件被繼承人王壽幼蘭遺產狀況說明,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覆表示絕大多數係針對被繼承人王壽幼蘭生前贈與課徵遺產稅,「聲請人接管被繼承人王壽幼蘭所遺存款七十六元、臺北市○○區○○段二小段二九之二至二九之六地號,及臺北市○○區○○段二小段四二九、四二九之三、四三二、四三七、四四○、

四七二、四七三、四七五、四七八、四七八之三地號等十五筆土地,經查該十五筆土地之遺產核定價值為七百三十六萬九千七百七十八元,是聲請人接管被繼承人王壽幼蘭之遺產價值為七百三十六萬九千八百五十四元。」,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北國稅徵字第一○○○二三一三五五號函在卷可稽;㈢本件聲請人係由本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本院參酌前揭財政部所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三點第四款規定,依聲請人實際接管被繼承人王壽幼蘭財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管理報酬為七萬三千六百九十九元,又聲請人代管期間墊付之費用計為三千九百九十一元,此有管理費用計算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於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額應為七萬七千六百九十元(73,699+3,991),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日期:201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