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08號原 告 魏明春
白介人白介宇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
張瓊文律師被 告 白介芃
3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參佰陸拾捌萬參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拾玖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叁拾玖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