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31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1,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又原告於起訴前曾繳納調解聲請費用2,000元,嗣雖於民國99年6月18日調解不成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調解聲請費可扣抵裁判費,經扣抵後,原告尚不足1萬2,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