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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16號原 告 丁○○

丙○○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國外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縣大雅鄉境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裁判案由:國外判決認可
裁判日期:201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