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2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民、易士程間聲請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