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陳忠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寶美、陳忠實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柒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