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50號原 告 黃修聖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被 告 朱雅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約定之夫妻住所地在台中市○○○路○○○號5樓之2,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378號民事判決在卷,原告提起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依上開規定,專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