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79號原 告 彭冠綸兼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共 同訴 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被 告 彭坤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4段163巷107號之3,有戶籍謄本足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並非非訟事件,原告主張依非訟事件法第 140條之1第1項規定,應由本院管轄云云,洵屬無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日期:201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