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 告 秦紹詳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彭若晴律師陳琬渝律師被 告 周明霞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不成立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追加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二、本件原訴為應依人事訴訟程序之訴,原告於民國 99年7月12日追加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8,71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一般訴訟程序之訴,其追加之訴,既無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2項情形,自屬不應准許。原告追加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