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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88號原 告 丁○○○代 理 人 雷祿慶律師被 告 甲○○

丙○○乙○○辛○○○戊○○己○○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之訴,依原告自陳,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權基礎為遺產繼承之法律關係,訴之聲明第三項為本院95年度訴字第2165號判決執行問題等語(見本院99年5月3日非訟事件筆錄),可見本件係一因遺產繼承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之訴訟。查被繼承人林堂之最後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維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裁判日期: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