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08號原 告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蔡靜玫律師原 告 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調整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