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哲雄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複 代理人 吳雅貞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王龍寬律師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複 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衍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