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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哲雄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複 代理人 吳雅貞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王龍寬律師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複 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衍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衍生款
裁判日期:201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