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王龍寬律師林雅芬律師複代理人 吳雅貞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請求給付工程衍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原告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玖拾捌萬陸仟肆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萬零柒佰壹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衍生款
裁判日期:201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