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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0號原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王元甫杜秀良訴訟代理人 李筱茨

彭世芬于茂勝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潘艾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145,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8,12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16,536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21,5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陶亞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等
裁判日期:201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