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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辻上 修士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288號請求趕工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71萬4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萬4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案由:請求趕工費用
裁判日期:201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