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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99號

參 加 人 甲○○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郭瑋萍律師上列參加人因優鑫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及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等人間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參加人於民國99年10月19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案由:給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