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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吳祖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鑫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給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零柒拾捌萬零捌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給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