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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5號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訴訟代理人 許慧如律師

林雅芬律師魏潮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展延工期增加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裁判日期:20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