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5號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複 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訴訟代理人 許慧如律師
林雅芬律師魏潮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展延工期增加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3 月2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針對被告於103 年1 月22日、2 月13日之陳報狀具狀表示意見,對被告抗辯系爭工程已行結算驗收完畢,故無情事變更原則適用餘地乙節,有何意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