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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5號上 訴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請求展延工期增加費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58,0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日期:201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