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7號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兩造應於民國100 年5 月20日前補正後述事項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兩造應提出爭點整理狀及調查證據聲請狀。
原告應重新核算停工日期。
被告應就原告請求延展工期之增加之費用及停工日期之補貼費用計算方式及金額,分項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