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