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69號原 告 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淑娟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複 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所法定代理人 朱敬一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王師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