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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78號上 訴 人 亞通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凱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壹拾陸萬肆仟壹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叁仟壹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裁判日期:201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