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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2號原 告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茂隆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董惠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65號給付物價調整款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8 月9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全卷查核在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
裁判日期:201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