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4號原 告 文化部(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龍應台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複 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蔡孝威律師被 告 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振國被 告 立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秉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洲民
林凱倫律師複 代理人 謝瑋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茲因本件尚有鑑定報告書之鑑定內容待調查,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