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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建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4號原 告 文化部(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龍應台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複 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蔡孝威律師被 告 仲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振國被 告 立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秉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洲民

林凱倫律師複 代理人 謝瑋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茲因本件尚有鑑定報告書之鑑定內容待調查,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等
裁判日期: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