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王泰昌
許恩得詹茂焜洪震玫余任芳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上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複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反訴被告 指南書局有限公司
之5法定代理人 黃秋玉訴訟代理人 金再興
何兆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